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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安琪要來跟大家說說漱口水的一些重要觀念,漱口水就用途上來說,分為幾類

1.兒童漱口水

2.成人用含氟漱口水

3.牙周病專用之含CHX漱口水

4.日常口腔衛生保健用的漱口水

依照不同的用途應該選擇適合的漱口水,用錯的話不但不能幫助口腔健康,過度使用錯誤的漱口水反而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咧!

兒童漱口水,最好要選擇不含藥(化學物質)的,為什麼呢,一來小朋友討厭刺激性的味道,二來小朋友容易誤食漱口水,如果有那些化學物質,接觸就已經在傷了,吞下去更不得了,所以要給小朋友用的漱口水最好是選擇一些天然無味的漱口水.

成人含氟的漱口水主要是針對蛀牙的治療,當然選購時還是要注意含量多寡,畢竟化學物質還是會殘留口腔再隨著唾液吞到肚子裡.

至於CHX這個我們稱之為氯己定的化學添加物就不得不在此強調了,如果你的口腔目前是健康無病的,基本上選購漱口水是不需要選擇含有CHX的漱口水,CHX是具有殺菌功能的化學添加物,依照目前台灣的法規規定,如果漱口水在銷售上想要標榜殺菌用途,就必須添加這類的化學物質,反之,沒有添加就不能說自家產品能殺菌....因此很多廠商為了好賣,義無反顧的加了CHX在漱口水當中

或許你也會覺得,殺菌好啊,能殺菌為何安琪要請大家多注意呢?重點就在於CHX能夠殺菌也會殺死正常的細胞,長期使用更有致癌的疑慮,本來是為了口腔健康而使用漱口水的,結果賠了夫人又折兵,怎麼能夠不慎重選擇呢!

日常口腔保健的漱口水,其實安琪會推薦你選擇天然成分的漱口水,市面上有兩大系列,一種是植物系的漱口水,另外一種是海洋系的漱口水,這兩種系列都是訴求不添加化學物,利用天然物質的元素達到口腔保健的目的,比較傾向從根做起的概念,含藥漱口水則比較偏向西醫頭痛醫頭的概念

 

一樣分享一篇消基會的報導,希望對你有幫助!

 

 

下面文章轉載自  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, 原文網址 http://www.consumers.org.tw/unit412.aspx?id=1661

 

「輕輕鬆鬆保持口氣清新~!」

看了廣告,是否會讓您覺得,只要使用漱口水,便能消除口腔內的細菌與去除異味,方便又有效?漱口水使用上方便簡單,出門在外,不用辛苦拿支牙刷滿口泡泡到處跑,也不需經過醫師指導即可自行購買使用,現在不只在藥房或藥粧店買得到,甚至賣場、超市或一般商店皆隨處可見。

然而,漱口水中添加的部分成分,例如:三氯沙、氯己定、氟化物等,過量可能危害健康。因此,消基會本次針對漱口水商品,進行調查與檢測。目前國內並無漱口水的國家標準,但漱口水與牙膏同為直接用於口腔內的商品,因此,檢測結果參考牙膏的國家標準,以提供消費者作為參考。

採樣


於2012年9月,至台北市及新北市地區大賣場、超市、藥粧店、流行生活館等,購買漱口水商品,共計購得15件樣品。

一、 價格調查

漱口水的主要成分應是經過處理後的水,添加些微精油或天然萃取物,有些可能還會加入少許的殺菌劑、有強化牙齒琺瑯質作用的氟,或是可讓口感味道好一點的代糖、香料及色素等,以增加其商品價值。

本次購買的漱口水,每瓶介於34元至200元之間,容量則為100至600毫升不等;若換算以每100毫升的售價比較,則以6號「寶馬生保健專用漱口水」的65元最高;單價最低的則為7號「漱口水」的9.8元。

二、 標示調查


漱口水若無過量的殺菌成分,則以一般商品管理。根據「商品標示法」第9條的規定,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,生產、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:一、商品名稱。二、生產、製造商名稱、電話、地址及商品原產地。屬進口商品者,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、電話及地址。三、商品內容:(一)主要成分或材料。(二)淨重、容量、數量或度量等;其淨重、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,必要時,得加註其他單位。四、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。但有時效性者,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。五、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,應行標示之事項。

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,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。前項原產地之認定、標章之圖樣、推廣、獎勵及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另因漱口水是直接與口腔接觸,使用時可能有誤吞的情形,吞食過量可能造成人體不適,而有衛生安全之虞。因此同法第10條規定,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標示其用途、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:一、有危險性。二、與衛生安全有關。三、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。

此次採樣的15件漱口水樣品,其中12號「依必朗清新漱口水」、14號「白人漱口水」以及15號「水神漱口水」等3件樣品的標示上,並未標示其他應注意事項以提醒消費者使用上的安全;13號「日本原裝進口NISSAN薄荷漱口水」未標示保存方法。違反者可依「商品標示法」第15條規定,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、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者,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。

另,商品標示法第7條規定:「商品標示所用文字,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。」本次15件樣品的成分標示中,僅7件以中文(或標示英文輔以中文)標示成分,其他8件樣品成分不是完全沒有標註中文,就是標示不完全,違反者可依同法第15條「……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、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者,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」。

三、 pH值測試

細菌可以將我們吃過東西後留在口腔裡的殘渣轉化成酸,牙齒若一直處於在酸鹼值5以下的酸性環境中,就很可能會造成蛀牙。此次檢測的15件樣品,其酸鹼值均小於7.0,但其中7號「漱口水」、8號「快潔適漱口水∣蘋果薄荷」、9號「Oral-B防蛀含氟漱口水」、10號「李施德霖漱口水(酷涼橙橘)」、11號「Watsons長效防護漱口水」、15號「水神漱口水」等6件樣品的pH值更低於5以下。

pH值低於5以下,很容易造成蛀牙環境,對孩童而言,並不適合當作經常性潔牙用品,消費者須注意;而目前國內並無訂定漱口水酸鹼值的標準,過酸的漱口水也可能傷害口腔黏膜,尤其口腔裡有傷口的消費者,使用上需特別當心。

四、 三氯沙測試──均符合規定

三氯沙(Triclosan)為一種抑菌劑,可以降低及控制微生物生長,通常於化粧品作為抗菌或防腐等用途,可能使用在口腔衛生產品(例如牙膏)、清潔產品和化粧品等。

三氯沙是類似一種雌激素,會透過皮膚或口腔進入體內,日積月累可能會形成腫瘤,或導致荷爾蒙失調。美國環保署已將三氯沙註冊為殺蟲劑的一種,它的結構很接近一些高毒性的化學物,例如戴奧辛、氯苯、氯酚,含三氯沙的產品,可能與含氯的自來水一起使用而有致癌風險。漱口水及牙膏均是直接使用於口腔中,參考國家標準中牙膏的三氯沙成分濃度規定,不得超過0.3%。

此次檢測的15件漱口水樣品,均未檢出三氯沙,符合CNS國家標準的規定。

五、氟化物測試──均符合規定


氟是自然界中含量豐富的元素之一。它普遍存在土壤、空氣、動植物及水中,只是濃度各有不同。在人體的牙齒、骨骼和腎臟內也有氟的存在。 雖然氟並不是維持身體健康所必需的營養素,但是在蛀牙的預防上,已被證實具有很大的功效,有許多的國家運用氟化物來作為預防蛀牙的公共衛生措施。

然而,不論是局部或全身性使用氟化物,都應注意使用的方法與劑量,如果過度使用,反而對牙齒和骨骼有害,因為氟離子一旦與血中的鈣離子結合,產生氟化鈣,可能導致低血鈣症,甚至可能造成腦及內分泌系統的損傷。

參考國家標準中牙膏的總氟化物濃度規定,不得超過1,500 ppm。

此次總氟化物的檢測結果,均符合CNS國家標準的規定。

六、氯己定成分測試──1件樣品達乙類成藥標準

氯己定(Chlorhexidine)的應用範圍廣泛,一般作為殺菌劑或防腐劑,可以有效對抗格蘭氏陽性、格蘭氏陰性的細菌、真菌,殺死細菌後可有效抑制微生物再生長,常應用在醫院、獸醫院、化粧品等。

不少人以為使用殺菌漱口水可以多一道防護,但長期使用有該類成分的漱口水,除可能會使色素沉澱在牙齒,使牙色變褐色以外,還可能導致口腔黏膜破損,以及味覺改變等副作用。

衛生署已在2007年底放寬具殺菌作用漱口水的管理方式,將含Chlorhexidine Gluconate(氯己定葡萄糖酸鹽)濃度超過0.1%、Cetylpyridinium Chloride(十六烷基氯化砒啶)的濃度超過0.045%的漱口水,原本是以「指示用藥」管理,現改為「乙類成藥」,因此,原來必須在藥局通路才可販售的漱口水,現在,民眾在一般的商店、超市等就可以購買到了。

另依衛生署於2010年8月5日公告的「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」第2條附件二中規定,漱口水劑中的成分氯己定葡萄糖酸鹽(Chlorhexidine Gluconate),如為單方製劑,含量範圍(%,w/v)介於0.1至0.2,歸類為乙類成藥;濃度低於0.1%的為一般商品。

檢測本次的15件樣品,14號「白人漱口水」,其所添加的「Chlorhexidine Gluconate」(氯己定葡萄糖酸鹽)成分標示為0.12%,已達乙類成藥的標準,應向衛生署申請許可,不適合以一般商品視之。其餘14件樣品,其含量均小於0.1%。

七、總生菌數測試──均符合規定

總生菌數是指具有生命活力的微生物,包括一般細菌的數量。總生菌數在傳統上是一種指標菌,作為水或其他環境樣品受汙染的指標。

樣品中總生菌數含量若超過規定,則顯示樣品受汙染或在生產過程的某階段衛生條件不合標準。過高的總生菌數表示品質低落,並會減少保存期限。

檢測總生菌數的目的在於瞭解產品是否符合衛生標準,監測製造過程汙染來源,並作為「良好品質」之重要依據。

參考CNS國家標準中牙膏的微生物含量以總生菌數表示,不得超過100 CFU/g(CFU為菌落形成單位)。此次漱口水的總生菌數檢測結果,15件樣品均小於10 CFU/mL。

消基會呼籲

總結本次檢測結果,6件樣品pH值低於5以下,過酸的漱口水可能對口腔黏膜造成傷害;另有1件樣品已達乙類成藥的標準,應向衛生署申請許可,不適合以一般商品視之。

在標示調查方面,3件樣品未標示其他應注意事項,以提醒消費者使用上的安全;1件樣品未標示保存方法,呼籲主管機關應嚴加查核!!

對主管機關

1. 本次15件樣品的成分標示中,僅7件以中文(或標示英文輔以中文)標示成分,其他8件樣品成分不是完全沒有標註中文,就是標示不完全,已有違法之虞,亦會造成消費者使用上的風險,主管機關應立即查處,以保障消費者「知」的權益。

2.經檢視成分標示發現,1件樣品的成分為低濃度的次氯酸水,一般用作漂白劑、氧化劑、除臭劑和消毒劑;2件樣品含尿囊素成分,依衛生署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之用途為潤膚;4件樣品含有乙醇成分(酒精),作用在於消毒殺菌。

酒精、尿囊素、次氯酸水等三項成分是否需要使用到?又是否會造成口腔黏膜傷害不得而知,但現階段,酒精、尿囊素與次氯酸水並不在牙膏、漱口水等口腔用品的管理項目之列,建議衛生單位應儘速訂定相關規範。

3. 本次一件樣品已達乙類成藥的標準。一般民眾可能無法清楚區分「藥用」或「一般」等口腔清潔用品之不同;而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係直接施用於人體,除標榜具有美白、可防牙菌斑、抗牙齦發炎及牙周病等功效外,成分又有涉及藥物及醫療效能等專業判斷的情形,甚至為達到抗菌的目的,亦可能添加三氯沙及二甘醇等物質,致使其成分愈趨複雜,造成經濟部在後市場管理(如商品是否回收下架等)出現無法判定的情況,因此更有賴衛生主管機關的專業判定及強而有力的後市場管理。

4. 由於目前漱口水缺乏國家相關規範,此次係參考牙膏標準進行,由於漱口水與牙膏皆為口腔用品,若使用時不小心也可能誤入人體,呼籲主管機關應建立相關標準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
對業者

1. 漱口水直接與口腔密切接觸,與衛生安全有關,有4件樣品未標示應注意事項或保存方法,更有1件樣品中的氯己定成分大於0.1%應歸為乙類成藥管理,廠商應更主動符合相關規範。尤其漱口水是直接使用於口腔內,衛生安全很重要,廠商更應加強標示注意事項。

2. 商品標示法第7條規定:「商品標示所用文字,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。」本次15件樣品的成分標示中,僅7件以中文(或標示英文輔以中文)標示成分,其他8件樣品成分不是完全沒有標註中文,就是標示不完全,違反者可依同法第15條「……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、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者,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:一、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為標示。」呼籲業者應儘速改正。

對消費者

1. 一般市面常見的漱口水,就算含有殺菌成分,濃度也相當低,甚至沒有含殺菌成分,因此大部分是以一般商品管理,口氣清新的效果大於抑制牙周病細菌的效果。

2. 含氟的漱口水可能有幫助防蛀的效果,但是過度使用氟反而對牙齒和骨骼有害,甚至可能造成腦及內分泌系統的損傷。尤其6歲以下的兒童,由於自我控制能力有限,容易誤將漱口水吞服,長期使用可能引起慢性氟中毒,影響兒童的生長發育;且大部分的漱口水顏色鮮艷,氣味香甜,又沒有防止兒童誤用的樽蓋設計,家長應將其妥善存放,特別留意避免兒童接觸把玩而誤食。

3. 部分漱口水樣品中含有酒精,作用可能為溶解漱口水裡的薄荷、尤加利油等不溶於水的成分,有些漱口水的酒精濃度甚至可能比部分酒類還來得高;因此建議口腔有傷口或長期使用漱口水的消費者,最好避免用含酒精的漱口水,以免刺激黏膜。

4. 不少人認為只要用上消毒或殺菌的漱口水,便有助於減少細菌或消除口臭,減少蛀牙的機會。但是口臭的原因很多,除了牙周病、牙結石沒清除之外,髒汙、細菌的持續累積,也會出現難聞氣味。另外,跟口腔「互通」的器官出問題,像是呼吸系統、腸胃道等,也可能是造成口臭的原因。所以倘若是有口臭困擾、牙結石沒清除,或是牙齦經常腫脹等口腔問題,最好到牙科就診,找出原因。

5. 如果牙醫師沒有特別指示,一般人是沒有必要使用漱口水的,而且如果經常使用,反而有「過度保健」的情形發生,不但可能讓牙齒變成黃褐色,還可能影響味覺,口腔內細菌生態起變化,對口腔反而無益還可能會造成危害。

(本次氟化物測試使用的儀器係由溫泰鈞、溫健鈞先生捐贈,特此致謝!)

殺菌漱口水使用需知

●用法:口腔內漱洗並停留30到60秒後吐出。

●注意事項:

1. 未滿6歲兒童不宜使用,6到12歲兒童須在大人指導下使用。

2. 口腔潰瘍者不要使用含酒精成分漱口水。

3. 使用後30分鐘內不要進食、抽菸或喝飲料。

4. 若覺得灼熱或有刺痛感,立刻停用。

5. 過度使用含Cetylpyridinium chloride殺菌成分漱口水,可能導致牙齒染色。

名 詞 解 釋

「乙類成藥」:凡藥品作用緩和,不需要經醫師或藥事人員指示使用者,皆是成藥,乙類成藥得由百貨店、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兼營零售之。

「指示用藥」:與成藥相同,是屬於不需要醫師處方箋,即可在藥局、藥房或藥粧店購買的藥品,但是指示用藥必須經過醫師、藥師或藥劑生指示說明後,才能適當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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